中山市冠禧时代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冠禧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3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冠禧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92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98186692B。
法定代表人:刘成。
委托代理人:陈晓埼,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政贤,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东南工业区南联路2号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KP4M1Q。
法定代表人:吴权全。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冠禧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票据款304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85.5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上述判项同期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址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文烨
执行员  曹 悦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区少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