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锡某、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2民初5993号
原告: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某。
经营者:额某。
被告:史某,现住锡林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某、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0元,由原告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洋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