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1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白春龙。
被执行人:***,住锡林浩特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5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88800元及律师费4000元,共计92800元,于2020年9月11日前全部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此调解协议第一条规定期限给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则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8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相关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40000.00元,现其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锡林浩特市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股权信息等。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燕
审判员 杜鹏勇
审判员 依丽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艳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