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01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伟业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众和康园28幢1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RCH0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德卧镇坡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697520056T。
法定代表人:高富。
云南伟业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黔23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支行的账号24×××07内的存款68928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号52×××37内的存款68928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云南伟业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伟业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解除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支行的账号24×××07内的存款689289.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号52×××37内的存款689289.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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