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2823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德卧镇坡告村/div>
法定代表人:高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壮志,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28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效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2×××63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效支行账号为52×××63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