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2823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德卧镇坡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697520056T。
法定代表人:高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壮志,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8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728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澍
人民陪审员  邓慧萍
人民陪审员  郑小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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