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

冠县俊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2096号

原告:冠县俊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总经理。

被告: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郑屯镇前锋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江淼,总经理。

原告冠县俊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义龙国泰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冠县俊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冠县俊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卢 涛

书 记 员 陈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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