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四川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连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二号瑞金广场二幢16楼B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四川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