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1128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富强西路丽景西苑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8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