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民初1878号
原告: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15039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万**,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望江***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MA088845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望江***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