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811民初105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207号。 法定代表人:门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原告***诉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机械承揽费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是忠旺(营口)高精铝有限公司120万吨板带箔及其配套原料项目的承包人,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工程的营口市忠旺铝业四期中国化学第十三公司6、7、8、9号棧桥坡道工程的挖钩机、翻斗车等机械工作委托给原告承揽,被告***是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在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共欠原告机械承揽费共计240000元,2021年10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并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机械承揽费,被告推诿,拒绝支付,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据、劳务分包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8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与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分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120万吨板带箔及其配套原料项目-电解部分电解车间事故油池及剩余栈桥、坡道土建工程。同时,合同中对于工程内容、工程价格、工程款支付等均作了相应约定。此合同的附件十二系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出具的《现场代表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120万吨板带箔及其配套原料项目-电解部分电解车间事故油池及剩余栈桥、坡道土建工程项目现场代表人,全权代表其公司处理该项目的相关事宜。授权委托事项为:现场管理、工程结算、财务相关事项。在此授权范围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均代表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行为,其公司均予以承认。 2021年10月30日,被告***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该《欠据》载有:“***在营口市忠旺铝业四期中国化学第十三公司6、7、8、9号栈桥坡道项目用钓机平整开挖机械倒运从2020年-2021年共用机械费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等内容。对于《欠据》上所体现的款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120万吨板带箔及其配套原料项目-电解部分电解车间事故油池及剩余栈桥、坡道土建工程项目中的受托人,其在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应由委托人即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依据被告***为原告***所出具的《欠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在原告依约完成相应工程的情况下,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相应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40000元机械承揽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系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2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个人承担给付款项责任的诉请,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九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欠款240000元; 二、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2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河北圣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吕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