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2689号
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通站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宸,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幢4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夏欢庆,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海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