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332号
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通站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饮马河街13号。
负责人:**。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仅限办公用途)(自主申报)(MZ)。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0.3元,由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