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通站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23层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工南一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54487.69元,执行费42718.33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