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317号
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通站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小区1栋3**2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64232.9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664232.96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