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024号
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通站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饮马河街13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佰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