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祥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北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7905号 原告:河北祥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翠屏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兴安镇**永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原告河北祥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祥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祥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