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8民初1747号

原告:***,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赵强,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兰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贾俊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达海,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宵莉,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于达海,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宵莉,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于达海,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宵莉,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太芬,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于达海,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宵莉,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马太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6元,原告***免于缴纳。

审判长罗文杰

人民陪审员李长林

人民陪审员王凯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舒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