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19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公正路11号1幢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452849Y。
法定代表人:华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海东,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舒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064271C。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东,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反诉被告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反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反诉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喜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黄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