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8民初2646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住太原市。
被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