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静安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诉灵石县华苑煤业有限公司、太原市静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灵商初字第27号
原告景云祥,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灵石县人。
被告灵石县华苑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能光,董事长。
被告太原市静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佩,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系太原市静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景云祥诉被告灵石县华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煤业公司)、太原市静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锅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云祥、被告静安锅炉公司委托代理人严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华苑煤业公司与被告静安锅炉公司签订《锅炉运行服务承包合同》,约定由静安锅炉公司承包华苑煤业公司供暖运行工作。2011年11月,原告与被告静安锅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烧锅炉工作,月工资2100元。2011年11月17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从煤堆上掉下受伤,导致左外踝骨折,被送至灵石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4000元,此款由被告华苑煤业公司派员支付原告。治疗终结后,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2012年12月17日向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9800元,被告静安锅炉公司愿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为本案事实。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原市静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景云祥工伤赔偿款23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缠。(此款已当庭清理完毕)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灵石县华苑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景云祥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