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齐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334号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杨,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金骑兵,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吴盈喆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宗滨
书 记 员 邵培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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