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网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335号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网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虞江波,董事长。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同年5月1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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