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视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341号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视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3501、23502-23504-23506、23503-23505-23507-23509、23511-23513-23515、23512-235。14、23508-235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男。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视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同年7月16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30元,由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书 记 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