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3682号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75-8号8层A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杨,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A2栋7层8047。
法定代表人:雷振剑。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欧阳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