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335号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75-8号8层A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尔特物联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周贞宏。
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贝尔特物联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