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73知民初336号
原告名称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图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75-8号8层A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上海依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依格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290号第二层B区
法定代表人STEPHENMICHAELSHAFER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3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上海依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工厂人员定位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被告上述地址工厂完成了高精度室内地图和地图调用服务,以及设备安装、调试及交付。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支付原告合同款35,0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剩余合同款的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20年10月19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35,00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依格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查明事实2017年8月29日,图聚公司(乙方)与依格公司(甲方)签订《上海依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工厂人员定位项目合同书》,第一条第1.2款约定,项目内容为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提供包括:1)2,000平米工厂的高精度室内地图和地图调用服务,实现工厂地图H5端的展现;第三条第3.3款约定,乙方完成合同规定产品后以电子邮件或快递信函方式向甲方送达验收通知,甲方应在乙方送达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若验收合格,甲方应在乙方送达验收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甲方未在乙方送达验收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合理理由书面通知乙方的,视为验收合格或该阶段验收合格。第四条第4.1.1项约定,乙方完成合同上述第三条数据成果的总服务费70,000元;第4.2款约定,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乙方支付总服务费共计35,000元。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日内支付剩余50%共计35,000元。2017年9月15日,依格公司通过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图聚公司支付了35,000元。
争议焦点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
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35,000元,收到第一期款项后,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并通知被告验收,在验收合格后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对此,原告应当就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主张提供项目已经完成、验收合格或已向被告送达验收通知,而被告没有验收等方面的证据,但原告并未提供上述相应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款项而未支付,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驳回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336号
原告名称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图聚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75-8号8层A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上海依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依格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290号第二层B区
法定代表人STEPHENMICHAELSHAFER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3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上海依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工厂人员定位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被告上述地址工厂完成了高精度室内地图和地图调用服务,以及设备安装、调试及交付。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支付原告合同款35,0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剩余合同款的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20年10月19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35,00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依格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查明事实2017年8月29日,图聚公司(乙方)与依格公司(甲方)签订《上海依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工厂人员定位项目合同书》,第一条第1.2款约定,项目内容为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提供包括:1)2,000平米工厂的高精度室内地图和地图调用服务,实现工厂地图H5端的展现;第三条第3.3款约定,乙方完成合同规定产品后以电子邮件或快递信函方式向甲方送达验收通知,甲方应在乙方送达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若验收合格,甲方应在乙方送达验收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甲方未在乙方送达验收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合理理由书面通知乙方的,视为验收合格或该阶段验收合格。第四条第4.1.1项约定,乙方完成合同上述第三条数据成果的总服务费70,000元;第4.2款约定,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乙方支付总服务费共计35,000元。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日内支付剩余50%共计35,000元。2017年9月15日,依格公司通过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图聚公司支付了35,000元。
争议焦点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
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35,000元,收到第一期款项后,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并通知被告验收,在验收合格后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对此,原告应当就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主张提供项目已经完成、验收合格或已向被告送达验收通知,而被告没有验收等方面的证据,但原告并未提供上述相应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款项而未支付,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驳回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