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盛泰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盛泰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河津市鲁晋润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民初404号之一
原告:山西***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华宇百花谷B座二单元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汤子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津市***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兆迷,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河津市***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支付部分应付工程款,并就剩余未付工程款达成分期支付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56元,减半收取计9678元,由山西***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天文
人民陪审员  高金鹏
人民陪审员  刘江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艳艳
书 记 员  武远波
书 记 员  武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