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舒焰建材经营部、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0217号之二
本院受理原告金牛区舒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牛区舒焰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烈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该项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现申请人金牛区舒焰建材经营部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牛区舒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烈勇名下价值476,371.87元范围内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虹
书记员  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