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14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9231.00元,由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议
书记员 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