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1987号
原告:成都天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村6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街16号7幢4楼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天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天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