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天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1987号 原告:成都天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村6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街16号7幢4楼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天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维园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天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