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1779号
原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荣,四川矩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娅,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林萌街5号(现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388号美连广场C1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伟,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安康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骏,男,1990年5月9日生,彝族,住个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卢小平,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第三人:官泽友,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第三人:刘国云,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
第三人:昆明承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上蒜基地。
法定代理人:唐承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酿,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梅,女,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胡健,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租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
第三人:朱红成,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卢小平、官泽友、刘国云、昆明承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健、朱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案涉项目尚未完成审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38元,减半收取计25369元,由原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蓓
人民陪审员  李**杰
人民陪审员  何虹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