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1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经纬,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中段美年广场C座11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安康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3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3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6元,减半收取计12528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红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宋安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