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4812号 申请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安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以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冻结措施:1.账户名: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198********,开户行:中行成都市***都支行,金额以4407855.96元为限;2.账户名: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账号:53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金额以500000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269202390145670××××),在保全金额4911099.69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行成都市***都支行账号为1198********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4407855.9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账号为53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