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波菲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291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科创西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总经理。
被告:山东波菲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聊临东路路东聊城市昌裕漆业有限公司5#楼。
法定代表人:张静,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波菲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禄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