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木羽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2081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创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鹏。

被告:郑州**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娟。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35元,由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