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2081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创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鹏。
被告:郑州**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娟。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35元,由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