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1507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创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鹏。
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
法定代表人:田悦。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王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