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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兴达彩钢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415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向辉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向辉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