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旋,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源元,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派汀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州市普瑞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措)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行政文员。
被告:四川扬程工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程)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系该公司前台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派汀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普瑞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扬程工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鸣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楠
书 记 员 席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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