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371号
申请人:陕西***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加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林,陕西至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含笑,陕西至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燕。
申请人陕西***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和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62702.48元,保全标的为162702.48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62702.4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和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62702.4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33元,申请人陕西***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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