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094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祥,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静,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65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 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小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