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10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一铵,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影,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夏,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粤,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依虎,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第三人: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华西国际1幢23层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燕,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贾依虎,第三人四川彭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