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724号之一
原告: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7-229号1幢1楼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颖,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裴建东。
原告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8元,减半收取计7,8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震宇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