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724号
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7-229号1幢1楼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颖,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裴建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8,74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8,745.70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震宇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