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财保72号
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大街117-229号1幢1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6379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蟠龙路南段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JX2T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内***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45472.79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26920239018399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内***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45472.7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47元,由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激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