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财保26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大街XX号XX幢XX楼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XX区XX园XX中心,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高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31353.54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高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价值1131353.54的资金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被保全人**高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信息户名:**高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XXXXX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户名:**高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XXXXX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西路支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