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7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在判决法律文书生效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0839.8元、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20839.80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保证金95659.1元、返还履约**证金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67元、执行费5529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系统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余额不足,现予以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车辆、有价证券、自然资源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本院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并将被执行人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