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724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街117-229号1幢1楼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57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8,745.70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执行。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将欠付货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8,745.7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