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2235号之二
原告:***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11层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鄂0103财保40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9859.37元的财产。现因原告***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故对原告***卓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9859.37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