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2235号之一
原告:***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11层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79元,减半收取计20639.5元,由原告***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